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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3 16:58:27 发布1842 浏览0 回复0 点赞
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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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乐政发〔20121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风习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园林、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民政、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村)民中组织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

  八、酒店、宾馆等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九、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1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1016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乐成镇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乐政发〔2008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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